原创 为应酬安排客户嫖娼并支付嫖资是否构成违法?
大家好,欢迎收看何律师普法,我们继续《治安管理处罚法》合集的话题,今天我们聊这么一个话题,老板为应酬客户,让员工安排客户嫖娼并支付嫖资,结果三人均被治安拘留。
2022年2月8日,原告孙某(某私营钢材厂老板)和谢某(钢材厂员工)、王某(钢材购买商)等人一块儿吃晚饭。饭后,三人去了一家洗浴中心,到了后王某欲从事嫖娼行为,孙某安排谢某为其支付了嫖资1200元的嫖资,后被民警查获。王某因为卖淫嫖娼被拘留10日,并处3000元罚款,孙某和谢某被拘留5日,孙某和谢某就感觉自己特别委屈,自己又没有去参与嫖娼,只是帮供应商支付了1200元嫖资,就被拘留,于是就把公安机关告上了法庭,原告孙某和谢某不服该处罚决定,请求被告撤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的观点咱们看一下啊。本案中供应商王某嫖娼的事实清楚,原告孙某和谢某在明知王某欲从事嫖娼行为的情况下,仍参与代为其支付嫖资。在卖淫女与客人之间促成了卖淫嫖娼活动的形成,已经构成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的规定,构成介绍卖淫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属于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据此啊,给予原告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也是适当的。
这个案子啊,简单说两句啊,因为这个案子啊,有相关的这种卖淫活动啊,所以说啊,带着王某去啊,明知道王某是嫖娼,还安排小姐,然后为其支付了钱款,个人认为这种行为啊,如果他跟这个嫖娼王某这一方啊,并不熟悉啊,不是为了他们的利益的话,单纯的只带朋友去的耍话,包括说帮助支付嫖资,只要自己没参与卖淫嫖娼,个人认为不应当视为违法行为,但是这个案件中,孙某和谢某,明知道王某要嫖娼,为了业务还积极安排小姐,并且支付嫖资,虽然未在小姐卖淫嫖娼的钱中获利,但是这种行为也是一种介绍行为,介绍卖淫嫖娼不是非要获利为前提,只要是介绍或者促成的那么就会构成这个违法行为。好的,今天我们就聊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