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丨 网盘服务商采取的必要措施应包括过滤与拦截侵权链接
案情介绍
原告享有影视作品《春闺梦里人》的完整著作权及维权权利。自《春闺梦里人》在原告平台首播开播后,原告即发现存在大量涉案作品完整正片侵权视频通过创建被告网盘分享链接的形式对外分享,并紧随VIP剧集进度更新,追播行为严重,且存在大量重复反复、持续的侵权分享,对原告权益造成极大损害。遂诉至法院,同时提出行为保全申请。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在于网盘服务商针对侵权分享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的内容。
裁判摘要
原告享有影视剧《春闺梦里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属于热播剧,能为原告带来较高的广告流量和VIP会员收入。原告在剧集开播前后多次发送权利预警函、侵权告知函要求被告采取有效措施屏蔽、断开侵权链接,禁止用户分享侵权等。但起诉后、行为保全裁定作出前,被告平台内仍有反复、大量发布侵权内容的用户分享涉案侵权视频,仅从权利人取证的250余条链接,且完整覆盖VIP剧集内容亦佐证了侵权的严重性及涉案剧集热播程度。被告对其平台内存在侵权行为处于明知或应知的状态,却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预防侵权行为的持续与发生,若在影视剧《春闺梦里人》热播阶段不采取措施,会对原告的广告收益、上星收益、VIP客户收益等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由此法院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屏蔽、断开网盘平台相关侵权链接,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拦截用户分享侵权链接。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教唆侵权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案例来源
2023年度AIPPI中国分会版权十大热点案件。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13901号。